在工程建設、政府采購、招標投標等領域,履約保證金是保證合同順利履行的重要手段。近日,泉州市出臺了**規定,對履約保證金的收取、管理和退還進行了詳細規范,旨在維護各方權益,創造公平公正的營商環境。那么,新規有哪些亮點?又有哪些注意事項需要知曉?本文將全面解讀泉州市履約保證金**規定,助力企業規避風險,維護自身權益。
履約保證金,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(保證金出具方)根據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,為保證自身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履行義務,而向另一方(保證金收取方)提供的擔保資金。
履約保證金常見類型包括現金、銀行保函和保證保險。
現金:即以貨幣形式繳納的保證金,由保證金收取方存入專用賬戶,一般按照合同金額的一定比例收取。 銀行保函:由保證金出具方申請銀行出具的擔保函,保證金收取方可憑保函從銀行獲取保證金。 保證保險:保證金出具方向保險公司購買履約保證保險,由保險公司承擔保證責任。履約保證金作為一種履約擔保方式,具有多重作用:
保證合同履行:促使合同雙方恪守信用,按時、按質、按量履行合同義務。 預防違約風險:若一方違約,可從保證金中扣除賠償金,降低非違約方損失。 促進誠信交易:約束合同雙方行為,營造公平、有序的交易環境。《泉州市履約保證金管理規定》(以下簡稱《規定》)適用于泉州市行政區域內工程建設、政府采購、招標投標、土地出讓、房屋拆遷等領域,涉及履約保證金的收取、管理和退還事宜。
【案例】某建筑公司承接了泉州市某工程建設項目,在簽訂合同前,對方要求按照合同金額的20%提供履約保證金,并以“行業慣例”為由要求以現金形式繳納。建筑公司按要求提供了200萬元現金作為履約保證金。但在項目完工后,對方以各種理由拖延退還保證金。建筑公司遂提起訴訟,要求返還履約保證金。法院審理后,判決對方返還履約保證金,并支付相應利息。
【分析】本案中,建筑公司提供履約保證金的行為符合《規定》的要求,但對方以“行業慣例”為由要求現金繳納保證金,違反了《規定》中鼓勵多元擔保的方式,且在合同履行完畢后拖延退還保證金的行為也違反了《規定》的及時退還要求。法院支持建筑公司的訴求,體現了司法對履約保證金規范管理的維護,也警示企業在提供履約保證金時要重視合同約定,勇于維護自身權益。
泉州市履約保證金**規定,體現了政府維護公平公正營商環境的決心。企業應充分了解并遵守相關規定,合理使用履約保證金,有效防范風險,保障自身權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