房屋解除查封裁定書
尊敬的各位當事人:
經審理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》第六十七條和**百零一條的規定,我作為裁定人,決定對于涉及的房屋查封一事做出如下裁定:
一、查封解除情況綜述
根據相關材料和當事人的陳述,原契約糾紛引發的房屋查封已存在一段時間。經查,原契約糾紛的主要訴求雙方已經達成和解協議,雙方對此均表示滿意,各自愿意履行和解協議的內容。同時,有關機關也對此案件的調查及時得出結論,認定查封房屋與涉案糾紛無關。經綜合考慮上述事實,根據法律規定,決定解除對涉及房屋的查封。
二、查封解除的法律依據
1.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》第九十八條的規定:“人民法院對查封的財產不予解封的情形下列情況之一的,應當依法解封:……(二)查封事由消失。”
2.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》**百零二條的規定:“人民法院對查封解封后,當事人請求返還財產的案件,可以作出解封裁定,并責令扣押人返還財產。”
3.相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的規定。
三、查封解除的理由與依據
1.主張一方與被主張一方通過平等協商達成了和解協議。和解協議明確約定了雙方應當履行的義務,并得到了有關當事人的充分知情、自愿簽署。
2.依據有關機關的調查報告,查封房屋與原契約糾紛事實和責任的關聯度不大,解除查封不會對此涉案房屋的所有者或他人權益產生重大不利影響。
四、裁定內容
1.決定解除對涉及房屋的查封,解封日期為本裁定生效之日起。
2.責令扣押人返還涉及房屋的相關財產。
五、裁定的履行和效力
1.申請人、被申請人和其他相關當事人應當依法遵守本裁定,并履行約定的義務。
2.申請人對于本裁定有異議的,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書面上訴狀,并按照規定交納上訴費。逾期不上訴的視為接受本裁定。
特此裁定。
裁定人:XXX
日期:XXXX年X月X日
以上是關于房屋解除查封裁定書的內容和樣本,僅供參考。根據實際情況,具體裁定書的內容可能會有所不同。請您根據具體案件的需要,進行相應的修改和調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