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訴訟財產保全保裁定書】
人民法院:
申請執行人:
被執行人:
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》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,經審查認定,申請執行人對被執行人有一定數額的財產權益存在明確的主張。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,本院依法作出如下保全裁定:
一、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、有價證券、債權和其他財產等,應當依法予以保全。具體包括以下財產:
1. 被執行人名下的招商銀行賬戶(賬號XXXXX),余額為XXXX元;
2. 被執行人持有的上市公司A股股票(股票代碼XXXX),共計XXXX股;
3. 被執行人對某公司的債權,金額為XXXX元。
二、執行局應當立即向招商銀行發出凍結通知,并通知上市公司注意凍結被執行人的股票賬戶,禁止任何轉讓、處置操作。對于其他財產,本院將向有關單位發出保全通知。
三、執行局應加強對執行財產的監督,確保被執行人財產不受侵害。一旦發現被執行人及相關人員有轉移、隱匿、銷毀財產的行為,應立即移送公安機關處理。
四、本裁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。
特此裁定。
人民法院:
年 月 日